(二) 遗嘱继承制度之冲突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3】内地与澳门关于遗嘱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遗嘱的方式问题,内地
继承法第
17条规定了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第
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澳门民法典第2038条规定订立遗嘱的普遍方式为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4】第2045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海上公证遗嘱、海上密封遗嘱、航空器遗嘱、公共灾难遗嘱等特别方式遗嘱。
其次是特留份的问题。内地
继承法未明确“特留份”这一概念。但
继承法第
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澳门
继承法明确了特留份的概念,澳门民法典第五卷“
继承法”用一编,共两章的内容规定了特留份的问题,即“第三编特留份继承”,其第
1994条规定,依法需留给特留份继承人,以致遗嘱人不得处分之财产部分,称为特留份。第1995条规定,特留份继承人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尊亲属,且按照为法定继承所定之顺序及规则而继承。由此可见,澳门地区对享有特留份权利之条件规定比内地要宽松。
二、内地与澳门继承问题冲突规则之冲突
目前内地与澳门地区为解决两地间继承实体规范的法律冲突,将各自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冲突规则比照适用于这一区际法律实践,【5】但是两地冲突规则本身之间又有冲突。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内地采用的是区别制,就是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继承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内地
民法通则第
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澳门采用的是同一制,也称单一制,即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澳门民法典第59条规定:继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属人法所规范,根据该法第30条之规定,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之常居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