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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内地法律对此问题未作规定。澳门民法典第60条规定,当事人立遗嘱的处分能力适用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即常居地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遗嘱内容的解释亦适用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第62条规定,遗嘱的方式,可适用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或者当事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或当事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或者采用转致制度,适用立遗嘱时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三)反致与转致制度的适用。内地法律对此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澳门民法典第16条规定,其一,当澳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的冲突法又援引另一法律时,并且该法律认为本身为规范有关情况之准据法者,应适用该法律之国内法(即采用转致制度),其二,当冲突规范所指定之法律之冲突法引用澳门域内法时,澳门域内法为适用之法律(即采用转致制度)。
  三、内地澳门继承法律冲突的特点
  目前,内地澳门继承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多法域国家内部区际法律冲突完全不同的特点:
  第一,内地澳门继承法律的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区际法律冲突。根据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格局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另外,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绝非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我国内地澳门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中央的继承法与地方的继承法之间的冲突。
  第二,内地澳门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中国在主权上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在政治与经济方面各地区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在政治上内地实际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上,内地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而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由于继承具有明显的财产性,不同的社会制度对这一财产的流转作了各种不相同的规定,因而在区际继承事项中,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继承份额的规定,两地继承法均不相同,情况非常复杂,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直接体现着两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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