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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与欧盟法律

  三、队员与球队的国籍问题
  与球员们自由转会问题相对应的是俱乐部在欧盟境内自由开业,不受国籍歧视的问题,根据《罗马条约》第52条(现在的条文是第47条),欧盟各国应逐步取消对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开业自由的限制。这一自由也给欧洲足球行业管理机构带来了麻烦。职业足球运动一般都是由各国足协进行组织管理,或者至少是接受各国国家足协的管辖权。各俱乐部球队参加欧洲的几大赛事(如欧洲冠军杯与欧洲联盟杯)的资格是首先必须在其各自所属的国家足协组织的全国联赛中取得好的名次,因此国籍问题在欧洲的足球赛事中至关重要,并且象各国的国家队球员还只能从具有其国籍的或者是具有某种国籍联系(如血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球员中选拔。所有这些足球运动中国籍的要求,均与欧盟基本条约中坚持的消除基于国别原因的歧视的宗旨相违背。博斯曼案件遗留下来的问题之一就是,各国足协对其下属俱乐部球队所作的外籍球员人数的限制是否违反了欧盟有关禁止国别歧视的法律。
  《罗马条约》第52条能否适用于足球俱乐部?1997年,一家比利时小型俱乐部皇家穆斯克龙队取得了参加欧洲联盟杯比赛的资格。但是由于他们在比利时的主场只能容纳4500名观众,因而在和塞浦路斯利马索尔队的比赛时,他们把主场迁到了邻近的法国城市里尔,那里的体育场可以容纳21000名观众。该俱乐部的跨国迁移没有遭到欧洲足联的反对,因为根据《罗马条约》第52条,该俱乐部享有在其他成员国内自由开业的权利。问题是在接下来的一场比赛中,该比利时俱乐部足球队将迎战法国梅斯俱乐部队,该比利时俱乐部又一次请求欧洲足联同意其变换主场,并表示自这次变换后,今后将一直以法国里尔的球场作为主场。欧洲足联这一次拒绝同意,理由是如果这样的话,法国梅斯俱乐部队将获得不正当的优势,其将在一场并非客场的“客场”参加比赛。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比利时俱乐部想获得更多的门票收入分成,被出于体育运动方面利益的考虑——以防止其它参赛俱乐部球队感觉法国梅斯俱乐部队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所取代了。而在前一场比赛中,由于不存在这一体育运动方面利益的考虑,欧洲足联同意跨国搬迁主场的请求。[10]
  与上一问题相关的是,欧洲足联是否能禁止俱乐部整体搬迁到另一欧盟成员国国内?这也涉及到欧盟法律。有两家俱乐部——英格兰的温布尔登和苏格兰的克莱德本,想整体搬迁至爱尔兰的首都都柏林,因为都柏林是整个欧洲最大的一个没有职业足球队的城市。爱尔兰足协拒绝了他们的搬迁请求。这就引发了两个相关的法律问题。第一,每一个欧盟成员国国家足协是否拥有对其境内足球事项的排他管辖权,并且可以拒绝外国俱乐部入驻?第二,各国国家足协能否通过制定比赛地点的规则,变相地禁止其下属俱乐部搬迁到另一个国家?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似乎是否定的。爱尔兰足协的反对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他们认为温布尔登入驻都柏林将吸引更多的球迷观看温布尔登球队的比赛,从而影响爱尔兰其他球队的票房,但是由于这一理由仅仅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因而爱尔兰足协的这一措施可能构成欧盟竞争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爱尔兰足协的行动得到了欧洲足联与国际足联的支持,他们通过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命令英格兰足协对温布尔登俱乐部进行惩罚,如果其执意要求搬迁的话。但欧洲足联与国际足联的这一威胁,亦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因为其构成了《罗马条约》第86条所定义的“国际联合抵制行为”(international boy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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