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影响在战后的日本到达了顶峰——麦克阿瑟将军的法律班子在令人瞠目的极短时间内向日本提交了
宪法草案。[3] 尽管十分仓促,但起草者们也并未建议采纳美国式的权力分立体制。特别是,他们没有要求日本设立美国式的总统以作为战败的代价。[4] 相反,出现的是一种独特的政体类型:我称其为“有限议会制(constrained parliamentarianism)”。和英国一样,日本的首相及其内阁必须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方能执政。但和维斯敏斯特模式不同的是,日本议会并未拥有至上的权力,它的立法权被成文
宪法、权利法案以及最高法院所制约。
美国也没有强行推行两院制议会——该体制的特色在于,下院受到了一个充满麦迪逊式活力的上院的制衡。而日本的下院(众议院)在组建内阁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虽说上院(参议院)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但在
宪法上两院并不平等[5]。我将其称之为“一个半院体制(one-and-a-half house solution)”。
德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尽管美国及其盟国对制宪没有进行过多干预,而是让德国的法学家和政治家自己完成大部分任务。[6]人们对阿道夫·希特勒的记忆犹新,没有人愿意设立普选产生的总统,结果德国同样采用了一个半院的有限议会制。[7]
意大利人在本国制宪过程中起了更加主导的作用[8]——并且我们应当看到,意大利采用了一个半院模式的一个非常有趣的变体,但总体上说,意大利变体仍很适合于有限议会制的基本架构。和德国一样,意大利没有设立实权总统,以防未来的墨索里尼们可能借助这个平台建立新的独裁统治。
但正如更年轻的Calabresi教授提醒我们的那样,时代不同了。特别是自1989年以后,在世界各地的制宪会议上,美国的法学家们都在积极鼓吹美国模式。[9] 然而,在这些场合里,他们可绝非稳操胜券。相反,美国法学家们总是遇到来自法国和德国宪政学者的有力竞争,他们也都在为本国的宪法制度充当拉拉队长。[10]
政治学者们扮演了一个更加有益的角色。当制宪会议向他们寻求帮助时,他们所提供的意见超越了传统的美国、法国和德国的宪政“模式”,有利于现代制宪者对基本
宪法选择进行批判式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