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此规定,建立了一项针对承揽伤害的可行规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不承担,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统一、明确的标准,也使得实践中的承揽伤害可以得到合理、合法、合情的解决。
7.工伤事故责任
工伤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事故人身伤害,这种事故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公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随着我国步入工业社会,工伤事故伤害大量增加,需要予以科学合理的规制。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未能明确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予以明确。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自身优点,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帮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思想道德的提升,帮工在我国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帮工作出任何规定,这也使得其处于法律真空地带,不利于对帮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帮工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首先明确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最后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如此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使得帮工人致害、受害都得到了完善地解决,既保护了帮工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9.制止侵害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