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中美五口贸易章程》中,美公使寇新(Cushing) 于1844 年9 月9 日报告美国国务卿的文中记载:“治外法权之惯例,本为欧、亚、非通见之事。自欧洲文化日新,上项惯例,无形消减,一变而为平等及领土统治权各主义之国际法。惟国际法惟耶稣教各国创造之物,故耶稣教各国,始享有其利。至回教各国,惟以上项惯例,于既认为习惯之后,更以条约确定其界限。此治外法权,所以应视为应付回教之国际法规也。至回教外异教之国,其对此认定,无异于回教之国。故耶稣教臣民不归驻在地管辖之法规,亦应推行于异教之国。中国鸦片战争前,虽常要求实行管束境内外人之权,但中国素持闭关锁国政策,毫无耶教国家共喻之国际法知识,故耶教民与中国往来之法则,可适用者,即为耶教之国际法,即各该国人民不为中国管辖之。”[16] 1844 年,作为美国来华特使的顾盛在向清政府索要治外法权时声称,“美国政府应为美国人民要求在中国的治外法权权利,这不是要中国让与的问题,而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就是说,像当时中国那样一个国家是没有资格主张一般的属地主权原则,以保持对其国境内外人的管辖权的”[17]。
20 世纪初以后,在中国争取取消领事裁判权的斗争中,西方列强为了稳固其在华利益,仍然对两个概念加以混淆使用。1902 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二款称:“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为同一律,……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18]而1925 年1 月20 日,英美联合会在北京六国饭店举行年会,曾任过美国康奈尔大学校长、时任美国驻京公使的舒尔曼在会上发表题为“在华之治外法权”的演说。他在演说中解释说,“所谓治外法权者,即外人须享外国法律之裁判事也,例如某外人犯某罪,该犯人必须经该本国之领事,或法官审讯治罪,如是,则凡享治外法权之外国侨民,即不受中国之领土管辖权之限制”。[19] 他这里的“外人”显然是既指外交人员,也指一般侨民。他们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企图将不平等的领事裁判权在国际公法的名义下变为合法。
而这种混淆,在当时是取得了实际效果的。直到19 世纪60 年代以后,当清朝统治者意识到领事裁判权的危害时,国人对领事裁判权的概念仍不能说清楚。在当时已有的中外旧约章中,领事裁判权是只有事实,没有名称。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其时论及外国在华特权时,称:“ 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20]修律大臣伍廷芳十分重视司法改革,将司法问题视为“中西交涉,时闻涉讼,而西人向无遵我法律者,中西会审,屡费周张,此时欲收回治外法权,终未能旦夕解决”,因此“中国改良律例,慎重法庭,自是切要之问题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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