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看,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破产法章节条文各有不同,但其破产程序的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两种程序模式,即清算和重整模式;另一类是三种程序模式,即清算、和解和重整模式,有些国家还根据自己本国的特点增加了诸如观察、自愿管理等程序。
目前我国的新破产法草案 [13] 共 11 章,164 条,即第 1 章,总则;第 2 章,申请和受理;第 3 章,管理人;第 4 章,债务人财产;第 5 章,债权申报;第 6 章,债权人会议;第 7 章,重整;第 8 章,和解;第 9 章,破产清算;第 10 章,法律责任,第 11 章,附则。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的破产程序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
三、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国际比较
一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到该国破产法对债权债务关系调整的深度和广度。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受到该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环境的制约。
美国。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01 条和 109 条规定,在美国居住或在美国有住所地、营业场所或财产的个人、公司和合伙等债务人皆可成为破产主体。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09 条规定,市政当局、铁路运输 部门、国内保险公司、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贷款协会、信贷协会或工业银行、股票经纪人和商品经纪人,或依《联邦存款
保险法》规定的投保银行等类似机构都是破产主体,但是上述主体除市政当局 (适用第 9 章程序) 以外,只能适用重整程序。
英国。英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和个人。根据《破产法》第 435 条第 11 款规定,公司包括任何法人组织 (无论在大不列颠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另外,根据 1986 年破产法的规定扩大适用于住宅建筑互助会。其他主体的破产通过次级立法来完成。
澳大利亚。根据 1966 年破产法和 2001 年
公司法,澳大利亚的破产适用范围为公司和个人。公司 法适用于公司破产案件。1966年破产法则适用于商自然人、合伙和消费者破产。
德国。根据 1999 年实施的新《德国破产法》第 11 条规定,德国破产法适用于: 自然人、法人及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的财产;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的财产以及遗产、延续共同财产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和共同财产关系中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共同财产。其中,无权利能力的社团视同于法人;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自由职业者和合伙、民事合伙、航运企业、欧洲经济利益集团。如果法人或者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者公司已经解散但尚未清算的,准许进入破产程序。新《德国破产法》第12 条第 1 款规定:“对于下列财产,不准许开始破产程序:1 . 联邦或州的财产;2 . 受州监督的公法人的财产,但以州法有此种规定为限。”
法国。根据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 2 条规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适用于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生产者以及所有私法法人。雇员不超过 50 人、不含税营业额低于法定限额的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本法第 2 编规定的简易程序。不含税营业额的法定限额由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制定的法令确定。第 6 编“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性措施”第 185 条规定:在开始进行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本编的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1 .从事商人、手工业者或者农业耕作者职业的自然人;2 .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自然人领导人; 3 .上述第 2 项所指法人的法人领导人的自然人常任代表。
法国破产法中没有规定消费者破产。
日本。根据日本《破产法》《、民事再生法》《、会社更生法》《、小规模再生法》《、自然人工薪阶层再生法》《、负有房屋抵押债务的个人再生法》,日本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和个人。民事再生程序的适用对象包括个人到股份有限公司、民法上的法人以及特别法上的法人。
俄罗斯。2002 年颁布的俄罗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人和公民。其中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单独范畴的法人债务人,单独范畴的法人债务人包括市政组织、农村经济组织、金融组织 ( 信贷组织、保险组织、证券公司)、战略性企业、自然垄断主体。俄罗斯破产法适用于个人破产,规定了个人破产程序,对个人企业破产和农户破产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况: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如我国现行破产法;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商自然人,如法国破产法;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个人 (包括商自然人和消费者) ,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除此之外,一些特殊市场主体的破产也规定在破产法中或另行制定特别法。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和商自然人。草案第 2 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以下民 事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四、破产原因的国际比较
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根据。破产原因决定市场主体能否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其债权债务问题,破产原因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有效地避免欺诈性破产 和破产的恶意申请。
美国。按照美国破产法,其清算程序对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对于债务人申请的案件,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实质要件,只要债务人提出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被法院所接受,清算申请本身即构成破产宣告,只要法院不以下列原因驳回: (1) 申请文件不全, (2) 未交申请费, (3) 其他程序中的出错。在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法院首先需要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有机会进行答辩,才能决定是否作出破产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