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英国破产法区分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并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英国破产法》第 267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向法院说明以下情况在当时的存在:“(l) 单项债务的数额或者数项债务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了破产水平;(2) 该项债务或者该数项债务中的各债务,有应向该申请人或者该数个申请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立即支付或者于将来某一时刻支付的确定数额,并且没有财产担保;(3) 该项债务或者该数项债务中的各债务,是该债务人显然不能支付或者没有能够支付之合理希望的债务。”该法第 272 条规定,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时,只需说明一条理由,即该“债务人无力偿付其债务”。
澳大利亚。一个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作为破产前提的惟一标准是它是否能偿还到期债务,澳大利亚法律对此明确地予以规定。
德国。在德国新破产法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般的破产原因。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预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也构成破产原因。对于法人而言,资不抵债也构成破产原因。对于没有法律人格的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而言,如果没有自然人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最后出资人 (不仅要求企业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出资人,而且企业的出资人也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出资人) 的,资不抵债也构成破产原因。[14]德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必须对开始支付不能的程序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并且其债权和使程序开始的原因是可信的,在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法院应当听取债务人的意见。
法国。《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 3 条界定了企业的破产界限,即“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此规定表明法国破产法是以“不能清偿”为破产界限的标准,而不是以“资不抵债”。即纵然企业的 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只要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破产。
日本。日本破产法第 126 条规定 “债务人不能支付时,法院因申请而裁定宣告破产。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不能支付。”第 127 条规定 “:法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其债务时,亦可对其宣告破产。”
俄罗斯。俄罗斯破产原因区分公民和法人的身份,略有不同。公民的破产原因为:现金债务及必须履行的其他支付,到期 3 个月而未支付;公民的债务额超过其个人的财产价值。法人破产原因仅为现金 债务及必须履行的其他支付,到期 3个月而未支付。
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对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强制申请条件严于自愿申请条件。另一种做法是区分法人和自然人规定不同的破产原因,又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原则,对于法人增加“债务超过”作为破产原因,如德国;另一种是对于自然人规定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和债务超过两种情况作为破产原因,如俄罗斯。
目前我国的新破产法草案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重整的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五、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国际比较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破产程序并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主导 作用的程序。各国破产法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何谓管理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以及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美国。在美国,破产管理人称为托管人 (trustee) ,包括联邦托管人和私人托管人。联邦破产托管人为联邦政府官员,由美国司法部长任命,任期 5 年,联邦司法部下设常设机构——托管人办公室 ( 现有77 人)。目前全美国设立了 21 个地区联邦托管人办公室,任命了 21 个联邦托管人。私人托管人是破产执业者,由债权人选择参加破产程序。担任私人托管人一般应向地区联邦托管人办公室申请,并得到批准。另外,按照美国破产法第 322 条的规定,私人托管人须在被选定后开始执行职务之前,已向法院提交一份保证诚实履行职责并维护合众国利益的保证金。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临时托管人一般由法院指定的联邦托管人或私人托管人担任,但正式托管人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702 条规定,在企业清算程序中,托管人由债权人投票选出。有投票权的债权人,其债权额不能低于无争议确定的无担保的债权的 20 %。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由联邦托管人来指定一个私人受托人或监督人。在重整程序中,一般没有管理人,由占有中的债务人负责 (DIP) 继续经营企业,提出重整方案,但是依据美国破产法 1104 条的规定,法院在占有中的债务人不诚信或管理不善的情况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指定托管人,该托管人代替占有中的债务人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业务。在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联邦托管人办公室会任命一个监督人 (examiner) 来监督重整程序。
英国。管理人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破产管理人包括官方接管人和破产管理人两类。其中,官方接管人由工商部来任命,在个人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一般情况下,官方接管人行使临时接管人或临时清算人的职责,在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缺位时,成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目前,在英国和威尔士共有 41 个官方管理人办公室,其享有调查案情,指定私人职业破产案件从业人员的权力。1986 年的现行英国《破产法》将管理人分为五种,即:破产托管人 ( Trustee in Bankruptcy) ,个人破产的管理人;清算人 (Liquidator) ,清算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重整管理人 (Administrator) ,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接管人 (Administrative Receiver) ,接管程序中的管理人;监督人 ( Supervisor) ,公司自愿安排计划中的监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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