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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

  四、结语
  《人权法案》所采取的保护权利的方式可以看作是传统英国人对民主政治的倚赖与美国和德国对司法典型倚赖之间的妥协。尽管该法案保留了戴雪所阐述的议会主权的理论模式,但是它明显扩张了司法角色。20世纪70年代中期,工党内阁在争论是否制定《权利和自由法案》时,主张者强调,一部权利宪章“将会有助于对基本价值的更加系统的关注以及关于它们的更有见识的公众讨论;将会从总体上引起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的相应改变”。[29]通过使法官和政府官员对人权问题敏感起来,通过要求他们在行动时顾及公约权利,以及通过将人权概念引入公众日常讨论中,《人权法案》将会达到这些目的。然而,正如黑莱尔•巴奈特所言,该法案的效力将取决于法官坚定地保护和解释公约权利以反对政府侵犯的意愿;取决于政府做出补救命令以确保服从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宣告的意愿;取决于公民个人以怎样的精神在法庭上主张他们的权利。[30]最终,人权法案的成功将取决于个人权利在英国的宪法文化中是否处于核心地位。
  
【注释】  戴雪:《英宪精义》(A.V.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E.C.S.Wadeed., 1959,10thed.,p.39.
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可归因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性和议会主权。因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是不成文的,宪法的界线常常模糊不清,这使得因应社会或者政治发展需要修改宪法时会很便利。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取得了不受限制的立法权,议会可以制定、颁布新法律,也可以废除过去的制定法,还有权修改或废除判例法,也有权改变自己的决定,即所谓“没有一个议会能够约束未来的议会行动”。
Liversidgev. Anderson A.C.206,261(H.L.).
参见梅特兰:《英国宪法史》(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lsted.,p.20-21.
参见巴奈特:《宪法与行政法》(Hilaire Barnett,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Cavenedish Publishing Ltd.,2000,3ded.,p.124.
参见白芝浩:《英国宪法》(Walter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Ed. R.H.S.Crossman. London: C.A.Watts.1872,2ded.,p.10.
同注引书,第723页
参见格里菲斯:《普通法与宪法》(J.A.G.Griffith, The Common Law and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Law Q.Rev.117,2001,p.46.
同注引书,第7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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