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方面是独有建树的,这主要归功于他的另一本著作《法学方法论》。该书与《德国民法通论》的写作年代有重叠,并且在《德国民法通论》第一版之后的修订过程中曾将部分重要内容移入到《法学方法论》当中,因此两者可谓是联系相当紧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深入体会《德国民法通论》中具体制度介绍和分析过程中,完全有必要对拉伦茨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论述有所了解。
在宏观方面,拉伦茨的方法论系统性地总结或者建设性地解决了两个问题:对“法学”的定位和对体系思想的把握。首先,拉伦茨给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定义:“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12]这个定义仅仅具有导向作用,对它加以解释的任务被分布到《法学方法论》的各个部分。其次,法学是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学问。在此拉伦茨明显地采取了狭义的法学概念,以与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等其他同样以法为研究客体的学科区别开。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要求法学采用规范性陈述的语言,而具体法律问题的产生往往是通过事实性陈述转化为规范性陈述的过程产生,法学关注的是该问题的法律意义。但另一方面,与意义有关的问题无法透过实验观察或者藉由测量、计算予以解答,因此法学只要求其陈述具有妥当性,尽管存在少许不确定性,但完全可以忽略。处理法规范的结果之一是,法学可以进入到“法律政治”领域对立法等活动提出建议或者通过纯粹的“批判理论”致力于法学研究。再次,法学是一门“理解的学问”。法学处理以其规范意义来理解的当下之现行法,意味着它将现行法理解为具体化法律思想的方式之一。由此,理解隐含于字面意义背后的意涵并表达出来成为法学的任务之一,后者有时甚至会改变前者。接着,法学又是评价的学问。理解、解释规范避免不了各方面的“评价判断”,这不仅体现于单纯的“概念涵摄”过程中,更常见于“类型”和“须填补的评价标准”具体化过程中,后两者决定了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最后,他区分所谓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外部体系是通过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摄在较高的概念之下,如此层层涵摄,最终把大量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抽象程度最高的概念之下。这种由抽象概念构筑的外部体系被概念法学派所推崇;然而在利益法学派和评价法学派看来,外部体系仅具有限的作用,因为它远没有自身所主张的体系上的完整性和逻辑上的封闭性那样完美。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更发现,法学体系的构筑,除了具有抽象概念之外还有类型、待具体化的法律原则、规定功能的法概念等其他要素。这些要素按照特定的意义脉络可以发展出“类型系列”,成为法学内部体现的基石。由此,拉伦茨重点探讨了这些非抽象概念要素在构筑内部体系时所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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