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上述宏观方面的问题,拉伦茨发展出了一系列进行法学价值导向思考的方法。比如,因为法学以处理法规范为任务,需要理解、解释、评价法规范,所以必须了解法条之间的意义联系(规整),必须知道如何通过规范性陈述做出法律判断;另外,法律解释的任务和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超出法律解释范围而成为法律内之法的续造(漏洞填补)和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这都属于法学方法论需要考虑的范畴。
前文提到,拉伦茨认为离开了法哲学就无法探讨方法论。所以,包含了法哲学思想的法学方法论对于《德国民法通论》全书的体系建构也是很有助益的。但是考虑到前文已经对构筑《通论》体系的法哲学思路进行了说明,同时在笔者看来,关于法学方法的论述对微观私法制度的阐述更为精妙,因此笔者将侧重于用后者来展示《通论》全书的魅力。虽然拉伦茨在《通论》的写作过程中充分运用了他自己的这些法学研究方法,但本文无力全部加以说明,只能试举两例。
讨论私法上的联合体[13],无可避免会涉及到联合体的类型研究。拉伦茨首先区分了无权利能力联合体与有权利能力联合体以及营利性联合体与非营利性联合体。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他把各种联合体置于“类型系列”中加以研究。在拉伦茨的法学体系中,“类型”是与“抽象概念”相并列构成内部体系的一种要素,那么“类型系列”就是由多个相关联的类型构成的一个小体系。关于“类型系列”,拉伦茨认为:扩充构造类型中已开始的体系形成工作,这是藉建构“类型系列”来达成的;在类型系列中,几乎并联但仍应予以区分的类型,其顺序之安排应足以彰显其同、异及其过渡现象;这种系列建构的价值首先在于:使过渡及混合类型的掌握成为可能,藉着指定某类型在类型系列中的适当位置,表明该类型特色之特征,以及使其与比邻类型相连的特征更可以清楚显示出来。[14]总的来说,他把类型系列作为透视特定体系中相关概念、类型之间意义脉络的手段。为了挖掘私法上联合体之类型系列中的意义脉络,他从最典型的合伙开始,依据是否具有权利能力以及是否营利提出了两个类型系列:从无权利能力社团到有权利能力的社团;从无限公司到有权利能力的公司。经由这两个系列,我们已经前提性地确定了系列中的典型结点,它们的必要特征也尽在掌握之中,然后就可以把理论上出现的似曾相识的新类型补充归入到系列中(或者是新结点,或者是既有结点的附属),并进一步探求对新类型进行某种法律规范的合理性。该类型系列在实践中同样有重要意义。虽然大多数国家有联合体组织形态法定主义的限制,但实践中合伙、社团或者公司的设立人并不一定知晓立法规定的典型类型所具备的特征,因此很多联合体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典型类型的法律特征而成为混合类型。比如,合伙与无限公司本来就难以确切区分,它们在类型系列中是相邻的结点,实践中出现的联合体可能既类似于合伙又类似于无限公司,于此性质判断涉及到了权利享有以及诉讼名义等多方面问题。通过类型系列的构建可以帮助解决混合类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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