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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性的魅力——《德国民法通论》书评

  什么行为属于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永远没有统一的答案,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回答这个问题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对此,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采取了另外一种方式回答:用较多篇幅列举了八大类属于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并且一一通过案例加以说明;这些行为包括束缚性合同行为、违反道德目的的无偿资助和遗嘱资助行为等等。拉伦茨仅仅指出,德国民法典关于违反善良风俗这一基本条款的具体化需要通过判例来补充,分成这些类型能使处理此类问题比较有章可循。[15]其实,关于法律原则需要具体化的观点在其方法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适用、解释法规范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判断;尤其是当法律运用“须填补的评价标准”来描绘构成要件或法效果时,特别需要运用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而诸如“诚实信用”、“重大事由”、“合理裁量”、“善良风俗”等都是这种标准的典型例子。价值判断的结论需要满足一个 “正当化”的要求,方法就是将评价标准具体化;因为仅由这些一般的法律思想及原则不能直接得到具体的决定,但它们也并非毫无内容。司法裁判逐渐充实原本相当不确定的标准之内容,针对特定的事例及案件类型将之具体化,最后终于创造出诸多裁判典范所构成的脉络,大部分新发生待判断的事例,亦均可归属到这个脉络的各该位置上去。他同时也指出,这些评价标准、法律原则并非一般的规则,因为它们不能通过涵摄而将案件事实拢于其下,它们无例外地需要被具体化。具体化也分阶段,最高层的原则根本上不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而仅仅是作为进一步具体化工作指标的“一般法律思想”;下位原则是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的第一步,同时也是建构规则的开始,但它们距离可直接作为个案裁判基准的规则仍甚远;进一步的具体化多由立法者承担;最终的具体化则主要由司法裁判针对个案做出。[16]法律原则具体化不仅对司法裁判具有参考作用,同时也是法学内部体系建构的组成部分。对这些理由,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一书中虽没有详细言明,确已实实在在地体现于写作内容中,剩下的就是由我们这些读者仔细体会了。
  以上仅仅举出了两个例子;这两个例子应该足以说明,我们在阅读该书的同时不得不体会拉伦茨的法学方法,不得不审视其合理与否。有着自成一套法学方法体系基础的《德国民法通论》已然超越了一般教科书,这也是它独特的法学理性魅力之一。
  四、深刻的片面与综合的全面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用“深刻的片面”来缅怀刑法思想史上的著名思想家: “在人类思想史上,贡献何须多,只需那么‘一点’,足矣。……而思想总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片面的深刻必然否定片面本身,无数个片面组合成为一个新的全面。”[17]综合法学派代表人之一博登海默所提出的那个著名比喻——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因此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18]——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类似的看法。笔者以为,用“综合的全面、深刻的片面”来概括拉伦茨先生的著作《德国民法通论》是再恰当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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