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片面”之所以“深刻”,是因为著者把他的法哲学观念和法学方法运用得如此纯熟以至于整个体系足以自成方圆,即便是对别人观点的批判或者反驳也都建立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之上。
“综合的全面、深刻的片面”足以让《德国民法通论》彰显其与众不同之处。在该书尚未出版之时,拉伦茨还曾自嘲:“我究竟有什么成功可称道的呢?我只不过是写了本马上就会过时的债法教科书,还写了本虽不马上但也很快就会过时的方法论罢了!”[20]也许正是这种谦逊的态度才让他静心安于法学研究,让他拥有足够耐力十年磨砺出《德国民法通论》这把利剑。
然则,我等作为后辈的法学学子能从其中获取些什么?当我们最早接受法学的熏陶,从纷繁复杂的法规范中寻求真知的时候,我们似曾彷徨犹豫甚至畏惧过;在经历了若干年的教育后,我们当中的相当多数也从未真正领略到什么是法学,它与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的影响力究竟有何不同。在这方面,《德国民法通论》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帮助。通过它,可以让自己直接感触大师的所思所想;它带领我们信步于法学理性的光芒之下,同时又浮游其外感受法学独特的影响力。当我们忙于整理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或者愁于无法及时掌握社会学第一手资料,信誓旦旦地要成为一名“杂家”的时候,曾否扪心自问:对法学的把握,我们是否无愧于心?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不妨暂缓自己的忙碌,重新步入法学的殿堂,细细领会法学独有的理性魅力。
【注释】 宾德(J.Binder)(1870-1939),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之一。1903年在罗斯托克大学取得教授席位,后转任于埃尔兰根、维尔茨堡、歌廷根等大学,教授法哲学、罗马法、民法与
民事诉讼法课程。在歌廷根大学时作为拉伦茨的导师。
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引论部分。
这些问题显然并非仅仅是形式安排的问题。对于一本著作的著者而言,首先需要认真考虑的就是全书的结构安排;单就此点,学者们各自可以展现自己非凡的智慧。以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为对比,他分五编安排全书结构:导论(讨论私法、德国民法典总则相关问题)、私法的工具(讨论法律关系和权利,其中以权利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大)、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虽然与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一样是以介绍、评价德国民法典和有关民法制度为主题,梅迪库斯的《总论》在篇章结构安排上明显与前者相左,体现了论述思路的不同。
卡尔·马克思著:“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页452-467。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序言部分,页12。
同上揭“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页2。
同上揭,页10。
同上揭,页46。
参见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页48-49。
同上揭,页52。
同上揭,页255。
前注2揭。
前注9揭,页184-191。
前注2揭,页386-388。
前注9揭,页604-616。
参见前注2揭,页113-114、191-197、389-397。
陈兴良著:《
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页259。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98。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25。
]前注9揭,“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页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