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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制度的思考

  最后,代理人应尽义务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从合同法403条看代理人在一定情况下有披露的义务。这一义务的规定过于狭窄,笔者建议,当债务人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时,对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实施了根本性违约行为,或者有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有预期违约的情况,被代理人或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披露第三人或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总之,从两大法系和国际公约的角度补充和完善隐名代理和不公开身份的代理制度,以期对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发挥重要作用。将不同的基础理论结合会使得原本僵硬的制度更加灵,生命力会更加旺盛,间接代理制度就是通过不断完善其具体规定(如隐名代理和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而显示其强大无比的生命力。
  五、结 语
  对于某种制度的设计出于社会的需要,对于某种制度的抽象归纳是对过去经验积累的总结。间接代理制度从其诞生到将发展成为一种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探究其历史渊源和阐述基本内涵中,再论述其价值的同时,说明间接代理制度作为一种经验为法律活动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作用。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设置正是一种理论的升华,一种对过去经验的成功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民法总论关于代理制度的丰富。代理制度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作用更是举足轻重,间接代理制度是法律理论化和现实生活化相结合的结果,因为只要社会发展的需要,就有规范的必要,对间接代理制度的研究对代理制度思考和理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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