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展示了现行轻罪案件的诉讼流程。对现行轻罪案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经初步调查后将其带至共和国检察官面前。如果事实已经查明,检察官在确认嫌疑人的身份之后,告知其受到追诉的犯罪事实。如果法律对该犯罪规定的刑罚是至少为1年但不超过7年的监禁刑,[⑨]检察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立即出庭。直接出庭程序是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具代表性的现行犯速决程序。立即出庭包括两种形式:如果法院可以在同一天开庭,被告人在解押下前往法院出庭;如果法院不能在同一天开庭,被告人就要被先行拘押,至迟在第二个工作日出庭受审。[⑩]必须注意的是,这一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同意为前提,并且被告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被告人如果不同意立即出庭,可以向法庭要求给予一个准备辩护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周,也不得超过6周)。在推迟审判的情况下,法庭或者对被告人实行司法监督,或者命令对其实行先行拘押。[11]
图1 法国现行轻罪案件的诉讼流程
初步调查
(司法警察)
审查
(检察官)
按直接出庭程序立即出庭
(轻罪法院)
逮捕移送 & 提起追诉
现行重罪案件的程序相对复杂一些。如图2所示,在经过司法警察的初步调查后,犯罪嫌疑人将被逮捕移送至检察官面前。检察官提出立案侦查意见书,并以此意见书要求预审法官按照正常程序对案件进行侦查,随即进入由预审法官主导的正式侦查程序(即预审)和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二级预审法庭)的进一步审查,最后进入审判程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非现行重罪案件中的“初步调查”不同,司法警察在现行重罪案件中展开的诸如搜查、扣押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措施基本上就是预审过程中进行的各项活动,且警察进行的这些行为与预审法官进行的各项活动具有相同的强制力。换句话说在现行重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拥有预审法官的全部权力。[12]这样,预审程序就会变得十分快捷。
图2 法国现行重罪案件的诉讼流程
初步调查
(司法警察)
正式侦查
(预审法官)
审查
(检察官)
逮捕移送 立案侦查意见书 进一步审查
二级预审
(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
审判
(重罪法庭)
起诉
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相比,法国现行轻罪案件的追诉因为立即出庭程序的引入而大大提高了效率;现行重罪案件的追诉程序虽然有强制性的预审步骤,但因为初步侦查中的警察权力实质上是一种真正的预审权,即以初步侦查代替了预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速决的效果。值得深思的是,法国的司法体制与这种诉讼程序之间似乎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法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典型的科层式权力体系,这种权力体系运作下的法律程序本应更依赖于卷宗管理而非口头交流。[13]相反,现行犯速决程序设计的宗旨是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这一程序在操作上本应更亲和于口头交流而非卷宗管理的书面模式。因此,速决程序的存在似乎缺乏结构性原因。对于这一悖论,我们仍然可以从达马斯卡那里找到答案:法国属于能动型的国家,这类国家的一般特征是政府把自己看作合作行动的管理者,其法律源自国家并表达着它的政策和政策实施型的司法程序。正如达马斯卡描述的,“能动主义的诉讼程序都必定会被安排得适合于寻求对突发事件的最佳政策回应。” [14]现行犯速决程序正是作为能动型国家的法国,为了提高现行犯案件的处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主动进行的与本国司法传统不符的人为制度建构。
(二)德国
在德国,适用于现行犯的诉讼程序被称为快速审判程序(又称为简易程序),其适用的情形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克劳思·罗科信所描述的——“在大城市中,常见于夜间被暂逮捕之人,于隔日即在警察局受到判处。”[15]《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7—420条详细规定了这一程序。[16]该程序的基本特点是:适用于案情简单或证据清楚适宜立即审判,且预计对被告所处刑罚为1年以下自由刑的轻罪案件;[17]公诉为口头提起,不需要书面起诉书;省略了中间程序,一经提起指控,审判立即进行或者在对被告人的必要传唤时间后立即进行,且传唤时间缩短为24小时;相比普通程序,证据调查程序高度简化,如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宣读书证或先前的询问笔录来代替证人作证。这种适用于现行轻罪的快速审判程序因为省略中间程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以及简化审判程序而达到速决的效果。2000年,在所有初级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大约4%的案件使用了该程序。[18]为什么德国刑事诉讼法要规定这一速决程序?克劳思·罗科信认为,“因刑事诉讼程序很容易就会不当地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范围,也因为证据的品质会因时间一长而衰弱(例如尤其是证人的记忆力),所以需要有一迅速的刑事司法程序。” [19]托马斯·魏根特则认为,“这类特别程序(指快速审判程序——笔者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案件的迅速审理,这样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时间,也会增强刑事制裁的威慑功能。”[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