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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帮工责任

  
  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要点是:第13条规定的是义务帮工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这借鉴的是雇主责任规则,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14条规定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责任规则。即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承担补充的补偿责任。

  
  这些规则基本上是正确的,在实践中适用也便于解决纠纷。不过,这个司法解释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与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并不合适。因为帮工人借机帮工而故意伤害他人,被帮工人没有故意或过失的,则应当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具有重大过失除外。另外,对于志愿者在无偿提供劳务中受到损害情形,这类似于帮工,如果是有明确受益人的,也应当参照这样的规则处理。

  
  上述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既有经验又有教训,对其进行总结提高,都是最为鲜活的立法素材,写进侵权责任法中,就会成为中国特色。

  
  立法应如何规定帮工责任

  
  如此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侵权责任法不规定帮工责任,就会使侵权责任法遗漏一项重要责任规则,对社会发展不利,对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不利,因而应当予以补充。

  
  侵权责任法规定帮工责任,应当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作为立法基础,进行适当修改,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至于应该如何规定,我的意见是:

  
  第一,把帮工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中,从侵权责任主体特殊性的角度作出规定,条文位置在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文之后。这样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立法体例和逻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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