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与《临时约法》完全相同,同样强调“中华人民”的整体内涵。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与《临时约法》第二条仅是“属于”与“本于”的措辞差异,含义相同。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则是对中华民国继承清帝国疆域的一种宪法确认,再一次重申了国家领土、疆域的完整与不受干涉。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也同样体现了民族平等、公民平等的宪政理念。1912年颁布的《蒙古待遇条例》、1913年颁布的《待遇西藏条例》中对于“不以藩属待遇、应与内地”,也不用“理藩、殖民、拓殖等字样”的强调,这实际上也体现着从帝政时代的羁縻政策到民国时代五族平等、咸于共和的一种民族治理宪政理念的转变。《中华民国约法》附则中第六十五条“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其与待遇条件有关系之蒙古待遇条件,仍继续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变更之” ,并在《蒙古待遇条例》、1913年颁布的《待遇西藏条例》对于蒙古王公世爵、藏族喇嘛阶层特殊地位的保留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做法,均是试图通过给予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优厚待遇来确保民族地区的稳定,虽然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处境并未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善,但对于缓解当时边疆地区的紧张局势、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还是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如当时内蒙古的王公就从库伦返回,并声明反对外蒙古独立。{18}90-91
因此,上述宪法性文件中对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特殊待遇的规定虽然被后人斥之为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代表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仅是帝国时代笼络边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一种翻版,但若考虑到当时边疆地区在西方殖民主义者挑唆下的蠢蠢欲动,和当时北洋政府国力的羸弱,此种宪政努力尽管是无奈之举,但也不失为特定时局下的权宜之计。除了《中华民国约法》等宪法性文件,为了五族共和宪政思想的落实,北洋政府还在一些具体法律、法规中对少数民族人士参与国家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如《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中对于蒙古、西藏、青海地区各盟、各部参议员、众议员名额、选举办法的规定,以及对于议员选举资格中价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资格“于蒙藏青海得就动产计算之”中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生产方式等方面特殊性的考虑。
2、蒙藏事务局等民族事务机构的设立
北洋政府成立伊始,曾于内务部中下设蒙藏事务处办理民族事务,不久后即升格为蒙藏事务局,直属于国务总理,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颁布后,蒙藏事务局升格为蒙藏院,直属大总统。从蒙藏事务处到蒙藏事务局,再到蒙藏院,隶属机关也由内务部到国务总理直至大总统,这种变化足以表明北洋政府对于民族事务的重视。蒙藏事务局包括其后的蒙藏院的职责主要包括办理蒙藏地区垦荒、赈灾等经济、民生事宜,遵照总统之命任命边疆民族地区官员,办理藏传佛教各种事务,包括喇嘛升迁调补、喇嘛封叙等事务,所以实际上是北洋政府设立的掌管蒙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重要机构。{19}92除了蒙藏院这种常设机构外,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还有一些临时机构或特使处理边疆民族问题,如西北筹边使、蒙疆经略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