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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与清末诉讼法典的编纂

  

  根据上述四省调查局拟定的诉讼事习惯调查条目表式来看,当时各省对诉讼事习惯调查条目表式的拟定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各省自行拟定调查条目表式,彼此间差异较大。


  

  通过上文对四省诉讼习惯调查条目表式的简介,可以明显看出各省系自行拟定调查条目表式,彼此间差异较大。直隶调查局对调查问题的设计最为详实、缜密,共计四款二百八十三问,可以说其框架结构与具体条目即是一部完整的诉讼法典的雏形。湖北省对调查问题的设计则要简略的多,不过五项三十题。至于山东、甘肃两省,尤其是甘肃省设计的调查条目只是非常概括的调查大纲而已。


  

  当然根据史料来看,各省调查局也存在一定的交流。[20]笔者在上文的简介中亦已指出山东与湖北两省均附列调查诉讼习惯各种文件程式十四种,完全相同。


  

  其二,调查条目表式的设计多区分民诉、刑诉,反映出调查条目表式的拟定者对近代西方诉讼法已有相当的了解和认同。


  

  中国传统中并无所谓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明确区分,然而在笔者搜集的四省调查条目表式中,直隶、山东、甘肃三省均明确区分民诉、刑诉。对此,山东调查局阐述理由曰:“中国合各项法律为一编,无所谓刑事民事,似难强分民诉与刑诉。……近日刑律则务求改良,裁判则将成独立,将来民刑诉讼必有仿效各国成例,区为二事者,故此次编订调查诉讼条目,谨就外国诉讼法部分区分为民诉刑诉,以为诉讼改良之预备。”[21]


  

  不少省份调查诉讼习惯条目表式区分民诉、刑诉应归功于“凡调查局任用各员,自总办以至管股委员均须曾习法政通达治理者方为合格”[22]的规定对调查条目表式拟定者素质的保障。


  

  其三,对调查条目特别是其中的新式诉讼法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


  

  各省调查局拟定的调查条目不仅多区分为民诉、刑诉,而且也直接适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诉讼法术语。


  

  为保障各府厅州县的具体调查执行者及被调查者能够准确理解调查条目,各省调查局在拟定调查条目表式时于必要之处,特别是对其中的新式术语,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如甘肃调查局对民事诉讼事项解释曰:“民事云者,对刑事而言,如田土房屋债务婚姻契约等事,并包括非讼事件(即禀官立案之类)于其中以归简易”;对刑事诉讼事项解释曰:“凡命盗奸拐等类皆属之”。[23]


  

  山东调查局对调查条目的解释频率居四省之首,在十条民诉大纲中,附解释者三条;在九条刑诉大纲中,附解释者更高达七条,其中很多是对法律新词的解释。如调查民事诉讼习惯条目部分(辛)条“共同诉讼之习惯如何,系一人代表独赴公廷抑系全数人同赴公廷?(释)共同诉讼即多数原告或多数被告之诉讼也。”又如调查刑事诉讼习惯条目部分(己)条“刑事之控诉及上告之习惯,又翻供之原因及其处分如何?(释)如控州控府控道控司及院控京控之类。不服第一审之裁判谓之控诉,不服第二审以上之裁判谓之上告。”[24]在这里,“共同诉讼”、“上告”均系刚刚翻译创制的诉讼法新词,确有必要作出解释。


  

  各省调查局拟定的调查诉讼习惯条目表式经本省督抚审核后即下发各府厅州县作为调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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