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

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


  人民戏曲是以民主精神与爱国精神教育广大人民的重要武器。我国戏曲遗产极为丰富,和人民有密切的联系,继承这种遗产,加以发扬光大,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遗产中许多部分曾被封建统治者用作麻醉、毒害人民的工具,因此必须分别好坏加以取舍,并在新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发展,才能符合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一年多以来,各地戏曲改革工作已获得显著成绩。新戏曲已大量出现,并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许多艺人学得了新的知识与新的观点,成为戏曲改革运动的骨干。但在工作中亦存在若干缺点,最主要的是审定剧目缺乏统一标准,与编改剧本工作中还有某些反历史主义的、公式主义的倾向。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在一九五0年十一月所召集的全国戏曲工作会议,检讨了各地戏曲改革工作的情况,并提出了今后的方针。政务院在听取文化部关于这一会议的报告以后,特作如下指示:
 一、 戏曲应以发扬人民新的爱国主义精神,鼓励人民在革命斗争与生产劳动中的英雄主义为首要任务。凡宣传反抗侵略、反抗压迫、爱祖国、爱自由、爱劳动、表扬人民正义及其善良性格的戏曲应予以鼓励和推广,反之,凡鼓吹封建奴隶道德、鼓吹野蛮恐怖或猥亵淫毒行为、丑化与侮辱劳动人民的戏曲应加以反对。各地文教机关必须根剧上述标准对上演剧目负责进行审查,不应放任自流,而应采取积极改革的方针。进行改革主要地应当依靠广大艺人的通力合作,依靠他们共同审定、修改与编写剧本,并依靠报纸刊物适当地展开戏曲批评,一般地不应当依靠行政命令与禁演的办法。对人民有重要毒害的戏曲必须禁演者,应由中央文化部统一处理,各地不得擅自禁演。
 二、 目前戏曲改革工作应以主要力量审定流行最广的旧有剧目,对其中的不良内容和不良表演方法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改。必须革除有重要毒害的思想内容,并应在表演方法上,删除各种野蛮的、恐怖的、猥亵的、侮辱自己民族的、反爱国主义的成份。对旧有的或经过修改的好的剧目,应作为民族传统的剧目加以肯定,并继续发扬其中一切健康、进步、美丽的因素。在修改旧有剧本时, 应注意不违背历史的真实与对人民的教育的效果。
  戏曲改革是改革旧有社会文化事业中的一项严重任务,不可避免地将要遭遇许多复杂的问题,因此,戏曲改革工作必须有步骤地进行。一般地说,应当由最容易着手和最容易获得多数艺人同意的范围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必须防止在戏曲改革工作上的急躁情绪,和由此而来的粗暴手段。
 三、 中国戏曲种类极为丰富,应普遍地加以采用、改造与发展,鼓励各种戏曲形式的自由竞赛,促成戏曲艺术的"百花齐放"。 地方戏尤其是民间"小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