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1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废止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
第九十四汉政务会议通过 1951年8月19日政务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四十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下简称中央财政部)依照国家施政方针与建设计划拟编下年度预算之指标数字,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批准者,称概算。根据概算拟编之年度收支计划,未经核定者,称预算草案,经过核定程序者,称预算。在核定预算范围内,按月或按委编制之分配实施计划,称分配预算。按照年度预算执行最终结果所编造之全年度会计报告,称决算。分月或分季所编造之月份或季度会计报告,称计算。
第三条 国家预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会计季度,自1月1日起,每三个月为一季度。会计月份,依公历月份之所定。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之一切收入,为本年度之岁入。上年度之结余,视为本年度之岁入。
每一会计年度之一切支出,为本年年之岁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之一切岁入岁出,均须依照本条例之规定,事前成立预算,事后编造决算。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机构之预算拨款、预算缴款部分,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分别列入各该级总预算、总决算。
前项预算拨款、预算缴款,应根据各企业机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年终决算编报数额,分别编列之。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及决算之编报审核程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