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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五日铁道部发布)

 (一)原则上所有培修或新建堤坝工程,由水利部各单位负责。
 (二)每年秋季由铁道部、水利部会同检查,认为有应行培修或新建的工程,凡在水利工程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者,由水利部统筹列入计划,其不在水利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而为保护铁路所必需的工程,应在提出年度控制数字意见的同时,由两部联合呈请财委批准后,由水利部列入计划,负责施工。
 (三)因堤坝溃决,或紧急抢堵,铁路必须协助抢堵,需用之专款准予在铁道营业费内暂垫,再由两部会同请拨专款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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