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标准 ,在航运全程沿途各大、中港口购买食油,每次购买数量应不超过一月用
量,购买品种则应服从各地油脂部门现有品种。购油证及使用规则详见样本。
(二)外洋轮船船员及旅客用油,各口岸应按其实际需要量供应,其手续由各港务管理局根据其停泊日期及回程所需天数,计算需要量,发给“准单”,由轮船代理行向当地油脂统销机关联系,向指定地点购买,不另发购油证。
(三)短航轮和定期班轮船员用油,应于港籍所在地按当地供应标准,购买往反航程所需食油,每月25日前编造下月计划,经当地轮船管理最高机关审查,向油脂统销机关指定地点购买。如因发生事故,停留外港时间较长而确需食油者,应取得船舶停留地港务管理机关或水上公安部门之证明,由油脂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并在购油证上注批临时所供应之数字。
(四)轮船乘客用油:
(1)不定期长航轮船乘客用油,由开船地点提出临时计划携带单程用油量;
(2)定期或短航轮乘客用油,按港籍由开出地携带往返用食油。
其办法均由各地轮船管理最高机关, 每月25日编报计划, 与油脂统销机关联系购买,其供应标准应按当地供应复制业办法办理。
(五)铁路旅客及车上乘务员之餐车用油,各地车站(或路局)应将所属路局每月在本地起发之各列车餐车班次(包括往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最低需要供应计划,经当地油脂统销机关审核供应。
(六)铁道系统之旅行服务事业营业单位(如食品制造部门、 食堂、 乘务员招待所等)所需食油,可由各当地营业单位,于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计划,由当地油脂统销机关按各当地复制业办理。
附二:
对部队食油供应暂行办法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陆军、海军、空军、公安部队、铁道部队、建筑工程部队(已转业改为企业待遇者不此限)、各种军事学校、部队直接管理之军需工厂、医院、直属之托儿所、子弟学校、招待所等机关部队,其参加部队之集体伙食者以及经所属部队批准之随军家属,均分别按军委确定部队供应标准供应。
(二)长期固定驻在各地的部队及其附属单位和代管单位所需食油,应按供给系统,根据部队具体供应标准计算每月需要食油数量,由各伙食单位按级上报各该部队系统驻当地(市、县)之最高指挥机关的后勤部门审核汇总,于每月25日前送当地油脂统销机关领取下月购油证或购油票,按系统逐级下发各伙食单位,凭证向所在地油脂公司或者社购油。
(三)凡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之人员,可根据实际人数,按供给标准编造临时用油计划,经各部门的指挥机关或首长审核证明,由当地油脂公司供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