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失效]

 第三十九条 女犯不许携带幼儿入监,对她确实无法寄养的幼儿, 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代托居民或 者孤儿院、托儿所抚养,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项
下开支。
 第四十条 收押犯人, 应当进行严格检查。 违禁品应当送请人民法院没收。非日常用品,应当代为保管,并且发给收据,在释放的时候发还;但是在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允许本人使用。如果发现有供侦查、审判的参考材料,应当送交主管侦查、判机关。
  女犯由女看守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收押犯人,应当将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出身、职业、文化程度、特长、罪名、刑期、健康情况、家庭情况、确定判决的人民法院等,逐项记入犯人身份簿,在必要的时候可贴附像片。
 第四十二条 未决犯被收押超过法定期限而侦查、审判还没有终结的时候,看守所应当即时通知送押机关迅速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已决犯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足以改变案情的确凿材料的时候,应当即时送请原审判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重新审判的根据。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四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公安部队担任,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对执行警戒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在监房外围,犯人作息场所的外围和解送途中,应当严密警戒,除警戒部队和管教人员外,任何人进入监房和犯人作息场所,都不准携带武器。
 第四十六条 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和其它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侦查机关的特别指示或经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使用戒具。 但是在上述情形消除的时候,应当立刻解除。
 第四十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用尽其它方法不
能制止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一)犯人聚众暴动;
  (二)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或者抗拒逮捕;
  (三)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