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一九五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制度,及时检查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加强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基层企业--指工业、建筑包工、铁路、交通、邮电、民用航空、农业、林业、水利、商业、对外贸易、粮食、供销、银行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国营企业或建设单位。其具体单位由各主管企业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二、主管企业机构━━指管理基层企业的总分专业管理局、总分公司等。
  三、主管企业部门━━指国务院所属主管国营企业的部、行、局等。
 第三条 基层企业应每月编制月份计算报告,每季编制季度结算报告,每年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隶属系统及时报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
  月份计算报告、季度结算报告及年度决算报告概称为决算报告。
  基层企业如因事实困难,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免编月份计算报告或减少其会计报表。
  三、六、九、十二月份计算报告和第四季度结算报告应否编送,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四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其基本业务部分和基本建设部分原则上应分别编制,具体办法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五条 基层企业办理结束期间,应分别编送决算报告如下:
  一、在开始结束时,应将全部财务状况编制初步决算报告,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此项决算报告系备查性质,不必汇编转报。
  二、在办理结束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按月、按季、按年编送决算报告。
  三、在结束完竣时,不论系何月份,应编送该月份所属季度的季度结算报告和所属年度决算报告,以便主管企业机构汇编转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