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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失效]

  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必须将全部情况详细编报,季度结算时可以扼要编报,月份计算时可以不必编报。
 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的会计报告,应根据所属上报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汇总编制。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根据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根据所属上报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前项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会计部门编制,机关首长应责成生产、基本建设、劳动工资、供销、计划、统计等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此项资料的具体内容由会计部门分别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在编制决算报告时,应先将总分类帐各帐户的期末余额分别与有关的明细分类帐核对。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时, 应先依照“国营企业年度清查财产暂行办法”的规定清查所有财产。
 第十六条 主管企业机构和主管企业部门对于所属上报的决算报告,应按基本业务、基本建设、建筑包工、工业、供销等性质分类汇编。
  基本业务决算报告内附有基本建设数字者,在汇编时应将基本建设部分划出与其他独立的基本建设决算报告相汇编。
 第十七条 基层企业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可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主管企业机构、主管企业部门汇编 各种会计报表的数字,一律以人民币百万元
为单位。①
 第十八条 决算报告应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机关印信,每种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机关首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署名盖章。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十九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编制五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主管企业机构,一份送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送所在地省(市)级统计部门。财政部所选定的重点基层企业应加编一份,径送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所选定的重点基层企业应加编成本报表二份,分别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及国家统计局;其中经国家统计局特别指定者,应加编决算报告(不包括成本报表)三份,二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受省(市)财政机关监督缴库的基层企业应加编一份,径送省(市)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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