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价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购入者----包括买价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 运输、 装卸、包装、捐税 、保险、整理、试车、验收等费用。
二、自制者----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试车等费用。
三、接管者----包括核定的重置完全价值。
四、拨入者----包括拨出单位的原价(减除原安装成本)和可以使用前所发生的安装费用。
五、捐赠者----包括估计的重置完全价值。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基本折旧大修理折旧。
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可按直线法就个别固定资产分别计算,或就全部固定资产综合计算。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应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的折旧,依照租赁年限计算,如使用年限低于租用年限时,依照使用年限计算。租出固定资产应照提基本折旧。租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折旧由出租单位还是承担单位提存,应在租约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提出资产中各种预算缴款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实际解缴或抵缴数为标准。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原存出额或原存入额为标准;其保值部分于收回或发还时按当时折合率调整。
冻结外汇及其他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冻结时帐面价值为标准。
附属企业投资、其它投资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投资净额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各种原材料、结构物及零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未完工程、 已完工程、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 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等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以原价为标准。
第三十三条 前条所列各种资产原价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购入者---包括买价和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捐税、保险、整理、验收等费用。属于建设单位或建筑包工企业者,并包括购置及仓库费用。
二、自制者---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
三、接管者---包括核定的清点估价。
四、捐赠者---包括估计的价格和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捐税、保险、整理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