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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
 (一九五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从一年来航务港务管理情况和经验证明:为加强航务及港务工作的管理,以便利航运,促进货物交流并加强港区治安起见,亟需制定统一航务及港务管理的各项章则、法规和制度,并建立统一的航务港务管理机构。为此,特作以下决定:
 甲、 建立统一航务及港务管理机构——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航务总局及各地港务局,并逐步颁布统一管理航务及港务的章则、法规、制度。
(一)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应即着手搜集有关航务及港务管理的各种资料,并加以系统的研究,拟其管理的章则、法规、制度等方案,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并报政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二) 在国内各重要港埠,如天津、广州、上海、青岛、大连等地设立区港务局,负责统一港务的管理工作。在其他港口,得视需要设港务分局或办事处,受上述重要港埠区港务局之领导。至于各港务局、处管辖区域之划分,及分局办事处之具体设置和办事细则等,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另订之。
 乙、 港务局的任务、工作范围及其领导关系:
(一) 港务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颁布的航务、港务的统一管理章则、法规和制度,经管下列各项事宜:
(1) 港口河道之疏浚与破冰及障碍物之清除;
(2) 计划港口航道之改善与施工,以及港区内航路标志助航及给水设备之修建保养与管理;
(3) 码头仓库及其他设备之修缮、建造、养护及统一管理和调度;
(4) 船舶之登记、丈量、检查;
(5) 引水工作和引水人员之管理;
(6) 船舶进出口之批准;
(7) 气象情报及水文变化之汇集与报告;
(8) 各种港务码头规费之统一征收;
(9) 船员之检定、考核与管理;
(10) 轮船业之登记及管理;
(11) 海事之处理;
(12) 有关港务的业务和技术上之指导与改进。
  凡与国防有关之各项航务、港务资料与措施,均需随时分报海军主管部门,必要时得请海军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和指导。
(二) 各地港务局为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所属机构,除长江管理局及青岛区港务局外,为便于管理,决定天津、上海、广州、大连区港务局暂委托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代管之。
(三) 委托代管之港务局,应就主管工作任务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请示,同时以副本呈送交通部。各港务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就所受委托代管之港务局的工作,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作书面报告和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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