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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市辖区及县辖区公所的名称应改按地名称呼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市辖区及县辖区公所的名称应改按地名称呼的批复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55]国一内罗字第31号)
关于市辖区和县辖区公所的名称,现重新统一规定均按地名称呼,不按数字排列,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委员会”、“温江县寿安区公所”。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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