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指示

  四、为了普及良种,并继续提高良种质量,以及不断获得新优良品种,应逐步建立良种繁育推广制度。 除原种由农业试验研究机构负责繁育外, 其繁殖工作由指定的国营农场(专、县农场在内)负责繁殖。而当前迅速有效的办法则为责成当地农业试验研究机构,选择经过评选突出的良种,或在自己试验田中选出的最优良品种,进行培育提高工作;对于已推广良种发现有退化现象, 则进行复壮工作。此
外, 由外地引进良种,也是很重要的。所有国营农场种植的主要作物,必须建立
留种地(田)。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解决本社所需良种,亦应经过社员同意建立留种地(田)。
  良种推广方法, 首先以国营农场 (专、 县农场在内) 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留种地(田)为推广基地,就地繁殖,进一步推广。对一般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以至个体农民,均必须坚决贯彻“积极宣传教育,启发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种示范,有重点、有计划地由点到面,由近到远,逐步推广;同时组织群众串换,达到普及。在推广中,必须将品种特性和栽培方法交代清楚,并加强田间管理,以达到良种增产的目的。
  五、凡准备推广的优良品种,不论本地选育的或外地引进的,均应经过农业试验站、国营农场(专、县农场在内)的区域试验、对比试验、试种示范等步骤,慎重地审查其增产成效、推广价值、适应区域和适宜的栽培技术(正在推广的优良品种,应一面推广,一面补行审定手续,以便扩大推广),按其推广范围逐级审定。在专区、县范围内,由专区、县视需要召开评选会议, 根据试种、 示范及群众评选的结果进行审定。农业部及省农业(林)厅应邀请有关单位组成品种审查委员会,办理品种审定工作,并逐步建立推广良种的报审批准制度。除群众在小范围内自行串换的良种外,凡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良种,均应经省和专区级根据试种的结果,做出区域审定而后推广。
  为了加强种籽检验工作, 保证种籽质量, 农业部和各省农业(林)厅种籽管理机构内,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立种籽检验室,负责指导种籽检验工作。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六、发动群众自行储备和互相串换,是解决缺种、少种的主要办法。但鉴于我国每年都不免有若干地区,遭受轻重不同的自然灾害,有时必须进行改种、补种,或由于某项作物的扩大种植,而增大了种籽的需要量,所以国家也必须主动地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储备和适时调剂,力求减少和避免临时调运失时误事的被动情况。为此,责成各级农业部门会同粮食、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制订扩种和救灾备荒种籽的储备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进行储备,采取县、省、中央分级储备办法,分别在重点地区储备。此项种子的动用和逾期处理,必须经省或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实行统一调配。供应价格一般应按成本计价,结合农贷或救灾贷款出售。如因严重灾害,群众缺乏偿付能力,因而需要减价出售或免费供应时,其亏损费用报请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处理。
  七、在良种的经营管理上,各有关部门应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 密切配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