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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

  凡是从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职工,原单位不论是公营式私营,均应恢复其工作,如果原单位因为编制所限不能吸收时,也应当将他们列入编列职工的平衡调配计划之内,加以培训或调入本系统其单位就业。对原是私营企业职工现在该企业已经停业或改组的,应当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由主管该行业的机关安置他们的工作。
  对原从中等以上学校参军的学生,原学校应当准其复学,或由当地教育部门介绍入其他适当学校复学。
  各国营厂矿等企业部门在为新建、扩建厂矿培训人员时,应当将条件适当的复员建设军人作为培训的对象,以解决复员建设军人的职业问题和增强将来新建、扩建生产单位的骨干力量。
  工业、铁道、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邮电、地质、商业、贸易等部和全国合作总社,在新建扩建厂矿、铁路、公路、农场、合作、邮电等较大企业的时候,应当有计划地吸收一批复员建设军人参加工作。今后遣送复员建设军人的时候,国防部应当对他们加以审查,把家居城市、参军前无固定职业、回城市后安置确有困难的人员以及家居农村但不适于在农村安置的人员, 另行组织集体转业参加到上述各有关部门的新建或扩建的企业中去。上述部门应当每年将用人计划送交劳动部汇总转送国防部,以便统一调配遣送。
  劳动部门和计划部门在给新建、扩建的厂矿企业调配人员时,应当优先调配复员建设军人,并在劳动力调配计划中,把复员建设军人放在第一位。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在调配工作人员时,应当把合于干部条件的复员建设军人列在调配计划之内,酌情分配以适当的工作。中央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具体实施办法。
  对参加机关、团体工作的复员建设军人,在分配工作、确定薪金待遇时应适当照顾到他们原在部队的级别,其军龄应当算做参加工作的历史,同一般工作人员一样享受本机关的福利待遇。对参加厂矿等企业部门工作的复员建设军人,其军龄应当算做工龄享受劳保待遇,并且不得无故解雇。
  责成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对所属地区和本系统各单位录用和培养使用复员建设军人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那些对复员建设军人采取拒绝录用、岐视、排斥、刁难、打击等错误态度的单位,应该予以严厉的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处分。
  (二)对原由农村参军的复员建设军人若无专门技术,仍然应当全部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对于回到农村生产的复员建设军人,应当切实帮助他们解决没有或缺乏土地、房屋等困难问题,动员和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组织,帮助他们订立生产计划,教育他们将生产资助金用于生产,并及时帮助他们克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能够主动地为安置在农村中的复员建设军人解决没有或缺乏土地、启发等困难问题,各地应当对农村的公有财产预先加以认真的调查登记。
  对于回到农村的复员建设军人中的二等以上残废和重慢性病员,在粮食(特别是细粮)和油类的供应上,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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