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和即将复员到农村,但确实具有相当文化水平或专门技术不适合从事农业生产的,当地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加以分类登记,尽量就地解决他们的工作问题,如在本县范围内确实无法解决时,可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设法统一调配解决。任何不顾实际情况机械执行“原籍安置”或借口“原籍安置”而推出了事的做法,必须纠正。
(三)对于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在其他方面就业条件的复员建设军人,民政部门应当在有关部门协助下,根据他们的条件和本地情况组织他们从事适当的生产。对于年老体弱、长期患病、丧失劳动力而又无人赡养的复员建设军人,应由民政部门送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或贫民生产教养院加以收容教养。对带病还乡和患病需要治疗的复员建设军人,当在卫生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治疗, 对伤口复发的,应当切实负责医治。对患有精神病需要治疗的复员建设军人,应当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收容治疗,生活供应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复员建设军人在家庭婚姻上存在不少问题,有些甚至因此造成自杀事件,各地人民委员会应当以严肃的态度进行检查处理。对一般性的婚姻问题要尽可能地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对破坏复员建设军人家庭婚姻关系屡教不改和利用职权打击陷害复员建设军人的分子必须依法惩 办。对将要回乡的复员建设军人在婚姻上存在的问题,要预先检查处理,切实防止发生问题。
(五)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特别是各大中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应当责成当地转业建设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对目前尚未安置的复员建设军人进行深入的了解,加以分类登记,提出安置他们的具体意见,然后由政府负责干部召集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共同讨论,求得一致认识,进行统一安排。各地还必须为接收安置新的复员,建设军人作好准备工作。在复员建设军人到达以后, 应热情地欢迎和招待他们,仔细地了解他们的情况,分别加以适当安置,并向他们详细介绍当地的生产、生活和工作情况,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生产和工作。
(六)为了及时解决复员建设军人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在每一批复员建设军人安置下去以后,必须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安置不当和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同时,对复员建设军人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也应当予以加强。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耐心和热情关怀复员建设军人的态度,具体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诿。对他们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应当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 深入检查,给予彻底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