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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渤海、
 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①
 (一九五五年6月8日发布)


  为了保护我国沿海水产资源,维持人民的长远利益,并免除机轮拖网渔业与群众帆船渔业的纠纷,特划定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并作如下的规定:
 (一) 按照下列17个基点,作成联结线,在此线以西的我国沿海,规定为禁渔区:
    第一基点      北纬39度33分      东经124度 0 分
    第二基点      北纬38度56分      东经123度20分
    第三基点      北纬38度40分      东经121度 0 分
    第四基点      北纬39度30分      东经121度 0 分
    第五基点      北纬40度 0 分      东经121度20分
    第六基点      北纬40度 0 分      东经120度30分
    第七基点      北纬38度56分      东经119度 0 分
    第八基点      北纬38度12分      东经119度 0 分
    第九基点      北纬37度50分      东经120度 0 分
    第十基点      北纬38度 5 分      东经120度30分
    第十一基点     北纬38度 5 分      东经121度 0 分
    第十二基点     北纬38度 0 分      东经121度 0 分
    第十三基点     北纬37度20分      东经123度 3 分
    第十四基点②    北纬36度48分10秒   东经122度44分
                               30秒   
    第十五基点     北纬35度11分      东经120度38分
    第十六基点③    北纬30度44分      东经123度25分
    第十七基点     北纬29度 0 分      东经122度45分
 (二) 凡机轮拖网渔业,即备有螺旋推进器的渔轮,拖曳网具以捕捞底层水产动物的渔业(不包括机帆船渔业),都不得在禁渔区内作业。但经农业部批准,进行以调查、试验研究为目的的作业,不在此限。
 (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国机轮,应由公安司令机关会同水产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和没收渔获物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得依法没收般只,并给船长或执行船长职务的人员及公司负责人以适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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