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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失效]

甲、 以大米为主食的地区:
一、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四十五至五十五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斤;
二、 重体力劳动者——三十五至四十四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斤。
三、 轻体力劳动者——二十六至三十四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四、 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二十四至二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八斤;
五、 大、中学生——二十六至三十三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六、 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二至二十六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五斤;七、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斤;八、 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三斤;九、 不满三周岁的儿童——五斤至十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七斤。
乙、 以杂粮、面粉为主食的地区:
一、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五十至六十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五斤;
二、 重体力劳动者——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四斤;
三、 轻体力劳动者——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四、 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二十七至三十二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一斤;
五、 大、中学生——二十九至三十六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六、 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七斤半;
七、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八斤至二十三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二斤;
八、 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十二斤至十七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四斤;
九、 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六斤至十一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八斤。
 第六条 市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家居住人口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或其他组织按人评定供应等别, 机关、团体、 企业、学校职工和大、中学生由所属单位按人评定供应等别,一并归户编造名册,连同户口证件,送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职工和大、中学生家庭不在本市镇的,由所属单位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人员,由各该单位核实人数,按人评定供应等别,编造名册,送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机关审核,发给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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