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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失效]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 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 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 严防油脂沾染, 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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