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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
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1957年8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5日(57)法研字第008号请示收悉。关于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究应使用裁定或公函问题,我们认为,以使用公函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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