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农垦部、公安部、农业部
关于国营农牧场粮食统购统销的联合指示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使国营农牧场严格遵守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进国营农牧场向国家交售粮食的方法,进一步密切国营农牧场同国家粮食部门的业务关系,特对国营农牧场的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作如下指示:
一、 国营农牧场生产的粮食, 除按实际需要留下来年生产所需的种子, 按实有员工人数,牲畜头数,依据国家规定的用粮标准计算留下口粮,饲料用粮外,余粮应全部卖给国家粮食部门。新建国营农场、经济作物农场和畜牧场所需的种子、口粮、饲料用粮,如果农、牧场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当由国家粮食部门负责供应。
二、 国营农牧场的粮食统购统销数字核定,如果农牧场因扩大播种面积、增加人员编制、增养牲畜的原因, 需要增加种子、口粮、饲料用粮, 要求国家调整原定的购销数字时,必须将增加用粮的计划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才得调整。
三、 国营农牧场员工的口粮和耕畜的饲料用粮标准,一般可以稍高于当地农村的用粮标准,也可以参照附近的城市一般工厂职工的粮食定量供应标准规定;但是,员工家属的口粮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农民的口粮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农牧场必须对员工及家属进行节约粮食的教育。
四、 国营农牧场负有代国家繁殖优良种子的责任。国营农牧场生产的粮食,如果是优良种子,需要交售给当地农业部门推广使用的,有余粮的农场,可以凭农业部门的优良种证据抵国家的粮食统购任务;缺粮的农场,可以凭农业部门的优良种证据,向国家粮食部门购买粮食。
另外,为了减少业务环节,国家农牧场可以直接以良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串换,有余粮的国营农牧场可委托农业社按串换数,向国家粮食部门交纳粮食,以抵补国营农牧场的统购任务。
五、 国家农牧场向国家交售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符合当地中等以上的质量标准。为了保证入库粮食质量合格,国营农牧场在交售工作开始前,应通知国家粮食部门到农场检验粮食质量,凡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国营农牧场应继续整理,俟整理好后再行交送。但是,如果因为自然条件的影响,致粮质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国家粮食部门得根据“以质论价”的原则进行收购。国家粮食部门在收购国营农牧场的粮食时,必须切实彻贯“以质论价”的价格政策,不得提级提价和压级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