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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工人、职员继续工作者,工资照发。
 (二)冬季既不进行施工, 又不能临时调做其它工作的固定工人和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津贴;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40%发给津贴,家在城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酌予提高,但是发给津贴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50%。
 (三)有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的地区, 工人、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其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都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75%发给;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其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都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40%发给。工人、职员不论参加学习与否,原有的建筑施工津贴、工地津贴一律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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