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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
 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十月二十三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附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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