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1年6月1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第2949号批复办理。即:“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过轻,而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时,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宜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