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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要立即提高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税和若干进口商品的关税 ,电视机、录音机等商品
的进口税率,要调整到完税以后略低于国内市场的销价(差幅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使一个价格的原则易于推行,外汇券投机不再有那样大吸引力。具体调整方案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外贸部、侨务办公室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下达执行。
 三、 完善外汇券回笼制度。各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应协助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券回笼业务。一切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必须向当地中国银行或就近的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申请核定外汇券找零备用限额。除此以外,超过的部分,应同人民币现金一样,一律在当天送交银行回笼或存储,不许自行留用、坐支。非指定收券单位一律不给外汇分成。个人持有外汇券,也只能到银行换成人民币,不许直接使用。中国银行要充实人员,增设外币兑换点,或委托人民银行、 农业银行和一些有条件的收券单位设代兑点,以方便外宾、华侨。具体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拟定并下达。
 四、 限制外汇券的使用范围。所有指定收券单位和非指定收券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外汇券管理制度办事。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应当把向对外供应部门供应商品当成自己的重要任务,尽可能保证其需要。供货部门向对外供应部门供应商品,除经营外贸的部门专供出口商品可以收取外汇券外,其他内销商品一律不得用外汇券计价、结算。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也不得互相用外汇券买卖、交换或支付货款。使用外汇券计价的货款,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内销商品使用外汇券计价,银行应拒绝转帐结算。
 五、 控制外汇券的使用对象。外汇券只许入境的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持有银行证明的国内居民(包括远洋船员)使用,各地旅游商品供应部门应严格控制供应对象,严禁职工利用职务方便,非法换取外汇券,严禁国内居民使用外汇券套购商品(取消“‘凭单位介绍信’可向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商店或专柜购买商品”的规定)。对某些紧缺商品,要规定限购数量。发现套购者,应追查其来源,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如强行收兑、罚款、没收等)。
 六、 加强市场管理。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物价、海关和外汇管理分局等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定期检查商店的供应价格,检查外汇券的使用情况,坚决取缔外汇券黑市倒卖,打击投机倒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如罚款、没收、停止或扣减外汇留成等)和法律制裁。
  以上六条措施,建议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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