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产品和具有使用价值的次品,必须如实向用户说明质量情况,并按质论价。
(三) 金、银和国家禁止自由购销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不得进入市场。
二、 经营单位和经营分工。
(一) 各级物资主管部门所属的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分工,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
(二) 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单位、各种生产联合公司、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部门、本公司、本企业自己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销的产品。
(三) 各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负责供应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和负责归口供应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四) 商业部门按照规定经营交叉经营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五) 除上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单位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
(六) 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开办或开业,应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已开办或开业而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 各单位超储积压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停缓建项目、关停并转企业可以自行处理的闲置多余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 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或委托经营部门处理,不受上述经营范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规定的限制。
四、 在市场活动中所签订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经济合同,按照国家经委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五、 经营单位对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
六、 禁止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
下列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无执照经营和经营营业执照规定以外的工业品生产资料;非法倒卖工业品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套购和非法自销国家计划调拨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破坏国家调拨计划;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对从事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