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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建材部、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小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报告的通知

 二、 严禁废品出厂。 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 擅自将废品出厂的企业,除包退、包换、赔偿用户损失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如有弄虚作假等现象,查出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给当事者纪律处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已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 加强对小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的地方水泥检验机构,是小水泥(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的小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中心,业务归省标准局和建材局统一领导,承担全省小水泥质量的监督、检验任务。当用户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由生产厂所在省、市、自治区地方水泥检验机构进行仲裁,如确认是质量问题, 生产厂要承担经济赔偿或退货。 如不办理退货、赔款手续或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如停止供货)时,用户可向当地经济仲裁机关和企业主管上级上告,由经济仲裁机关和企业主管上级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四、 根据目前小水泥工业的发展状况和布局,在调整期间一般不再建设新厂(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办的小水泥厂),必须建新厂的,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目前正在建设的小水泥厂(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在建的小水泥厂), 投产前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建材局(或社队企业局)审批。建材局(或社队企业局)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并能按国家标准要求稳定生产某一品种水泥后,方可批准投产,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准投产,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五、 加强对社队小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倡用经济手段管理质量。社队小水泥企业可实行以质计产、以产计酬、责任到人、按劳分配的办法,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半成品和成品,不计算产量、不付劳动报酬,把产品质量和职工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各省、市、自治区社队企业管理局要配备专人,加强对社队小水泥企业的管理工作,建材局在技术上给予帮助。
  为了切实做好整顿小水泥企业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水泥质量整顿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建立地方水泥检验机构和增加小水泥企业质量检验手段所必须的条件。省、市、自治区经委、建材局、标准局、社队企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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