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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1993年6月16日)废止

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的会计制度, 由各省、市、 自治区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下同)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施工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
  省、 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 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由于管理上的要求, 需要执行其他会计制度,应先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 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概(预)算、计划、财务、 统计等制度的规定,今后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制度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企业的记帐方法,本制度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或者授权企业自行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施工企业采用增减记帐法和借贷记帐法, 本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兼顾了这两种记帐方法。
 六、 本制度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和国家建委1978年颁发试行的《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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