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日财政部发布)
我国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对农业税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和当前财政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繁荣活跃。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和整个财政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完成任务,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要坚持国家税收法制,执行财经纪律。人民公社生产队、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等一切纳税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农业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交税或拖延交税。农业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农业税需要退库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审查批准。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对农林特产征农业税的问题,我部今年四月三十日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产品的收入,要抓紧做好工作,积级组织征收。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措施, 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农业税征收仍应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生产队如有调整变动,农业税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落实。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或包干到组责任制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要帮助生产队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户、组承包土地、产量的情况,如数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组。在调整落实任务当中,原核定生产队的税额不得短少,也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农业税任务落实以后,要向社员公布,便利群众交纳和监督。生产队要负责组织和督促各户、组完成交纳农业税的任务。生产队及落实到户、组应交农业税额,要抄知有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接收单位,以便群众送交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及时结算农业税款。
(三)要做好农业税的交纳和结算工作。农业税原则上以生产队为单位交纳和结算,但具体做法要便利群众,有利征收, 从实际出发, 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交纳和结算办法。能够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交纳的,仍应以生产队集中统一交纳和统一结算;或者采取限时定点的办法,由生产队统一组织各户、组分别交纳,结算时仍应由生产队负责统一结算。 如果某些生产队统一结算确有困难的, 可由各地在保证农业税及时入库结算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农业税的交纳和结算,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做到国家、集体、社员上下及时结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