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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国务院各部门准备草拟或开始草拟的经济法规还有五十多个,如《国营农场法》、《渔业法》、《邮电法》、《基本建设法》、《价格法》、《商业法》、《港口法》、《航空法》、《计量法》、《预算法》等;
  此外,还有三十多个过去颁发的法规正在修订中。
  经济法规是国家用来保护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工具。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正确运用经济立法,对于保障调整任务的顺利实现和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六十年代初期,遵照党中央、毛主席关于各行各业都要搞条例的指示精神,曾制定了农业六十条、工业七十条、科学十四条、手工业三十五条、财政六条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办法,对当时的经济调整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近一年来,针对经济生活中一些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控制物价上涨、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以及对促进联合、保护竞争、节约能源等,都很快收到了效果。
  (二)当前经济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是经济立法不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际工作来看都比较薄弱。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在经济部门工作的许多同志,不太熟悉或不很了解经济法规;而搞法律工作的同志,多数没有从事过经济法规的研究,也不很熟悉经济工作。当前有些部门或单位,对经济法规的作用还不了解,不善于运用经济法规来指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制定和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还排不上议事日程;
  二是经济立法工作跟不上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的需要。前一段进行的一些经济改革,方向、路子是正确的,取得了明显效果,经济生活开始活起来了。但由于对可能出现的和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采取立法的手段加以约束和管理,有些地方出了一点毛病,而这些毛病,只要有关的经济立法跟上去,加强行政干预,是不难解决的。经济立法搞好了,还将有利于保护、巩固、发展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成果。此外,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也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利解决;
  三是经济立法缺乏全面规划,缺乏对有关法规之间的协调、平衡。现在有些法规,存在相互矛盾、互不衔接的现象。过去颁布的法规,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但还在那儿沿用,没有及时修正和修订;
  四是国务院各经济部门的法律机构多数还没有建立;有的建立了但不健全,力量比较薄弱,不能很好开展工作;
  五是经济立法的专业人才相当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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