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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印发《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为了有利于设计标准化和施工的工厂化、机械化,此次修订的住宅设计标准宜稳定数年不变。设计时,既要注意经济效果和使用方便,又要注意造型的美观和多样化。
  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面积标准
  面积标准是个平均指标,设计时可按以下四种类型的适用范围,分别设计为多种户型:
  第一类,每户平均建筑面积42至45平方米,适用于新建厂矿企业的职工对在边远地区和偏僻地区的职工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可高于此数,但最多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二类,每户平均建筑面积45至50平方米,适用于城市居民、老厂矿企业、县级以上的机关、文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单位一般干部。
  第三类,每户平均建筑面积60至70平方米,大体上适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并适用于正副县长和相当于此职别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四类,每户平均建筑面积80至90平方米,大体上适用于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高级知识分子;并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机关的正副司、局、厅长,行署正副专员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些职别的其他领导干部。
  上述各项建筑面积,均按墙厚24公分计算,厚度不同所增面积另加。
  住宅层高一般为2.8米,如采用2.8以下(不含2.8米)层高所节约的投资,可作为增加每户建筑面积之用,但最多不得大于3平方米。凡需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其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可增加6平方米。
 二、住宅的必要设施和造价
  每户住宅设计以套为单位,每套应设独用厨房和厕所。厨房设碗柜(架)或格板;厕所内可考虑设置沐浴或预留面积。每户都应安装电表、水表(有煤气的地区还要安装煤气表)。在有条件时,可设置浴缸;每户可设阳台、壁厨。楼房每一单元底层设信报箱。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纱门纱窗。
  由于建筑材料的调价以及其它多种因素,住宅单方造价变化较大,全国难以作统一规定。请各地参照1977年规定砖混结构的单方造价基数,确定本地区住宅单方造价的调查系数,或调整意见,报国家建委报案。
 三、民用建筑综合指标
  民用建筑综合指标,是在新建工矿企业一次性投资时,为计划、设计部门提供职工各项生活福利设施所需的建筑面积定额指标。
  1977年建发设字88号文曾规定国家投资的新建厂矿企业民用建筑综合指标为每一职工建筑面积12至18平方米。但医院、中学、电影院、商业网点未包括在内。,为便于计算新建厂矿企业一次兴建住宅及保证生活服务设施所必要的投资,以及将上述医院等四个项目一并纳入,故将综合指标提高到按每一职工16至24平方米设计。严寒地区可增加1平方米左右。新的综合指标增加后应包括的各项内容,即:住宅、单身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独立门诊所、医院、商业网点、职工食堂、浴室、俱乐部或电影院、职工招待用房、教学用房以及必要的住宅区行政管理用户。采用综合指标时,应根据新建厂矿的规模大小和实际需要,区别对待,具体确定所需的项目和面积(附新建厂矿企业住宅及配套项目定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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