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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通知

 二、对于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已经或阴谋勾结国民党特务机关进行破坏活动,有下列反革命行为的,应按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依法处理:
  (一)向敌特机关提供情报的(适用刑法九十七条第一项);
  (二)成立反革命组织,或者策划成立反革命组织,或者以反革命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要求敌特机关给予任务和支援的(适用刑法九十八条);
  (三)要求参加特务组织,请领任务,有潜伏、破坏活动的(适用刑法九十七条第三项);
  (四)向敌特机关索要武器、弹药、毒品及其它特务破坏活动工具,策划进行破坏活动的(适用刑法一百条);
  (五)向敌特机关出谋献策,预谋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适用刑法九十二条)。
 三、对于初次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虽有反动内容,但还没有上述第二条所列各项反革命行为的,可不以反革命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后再犯的,视情节轻重,可送劳动教养或依法捕办。
 四、确实不明敌特通讯联络地址真相,写信内容又仅限于要钱要物,要求购买药品、书刊和寻找亲友、帮助出境的,要在查明写信人后,向其揭露敌特机关的阴谋,指明危害,晓以利害,不准再写;如不听教育,继续写信的,可建议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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