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已经或阴谋勾结国民党特务机关进行破坏活动,有下列反革命行为的,应按
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依法处理:
(一)向敌特机关提供情报的(适用
刑法第
九十七条第一项);
(二)成立反革命组织,或者策划成立反革命组织,或者以反革命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要求敌特机关给予任务和支援的(适用
刑法第
九十八条);
(三)要求参加特务组织,请领任务,有潜伏、破坏活动的(适用
刑法第
九十七条第三项);
(四)向敌特机关索要武器、弹药、毒品及其它特务破坏活动工具,策划进行破坏活动的(适用
刑法第
一百条);
(五)向敌特机关出谋献策,预谋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适用
刑法第
九十二条)。
三、对于初次向敌特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虽有反动内容,但还没有上述第二条所列各项反革命行为的,可不以反革命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后再犯的,视情节轻重,可送劳动教养或依法捕办。
四、确实不明敌特通讯联络地址真相,写信内容又仅限于要钱要物,要求购买药品、书刊和寻找亲友、帮助出境的,要在查明写信人后,向其揭露敌特机关的阴谋,指明危害,晓以利害,不准再写;如不听教育,继续写信的,可建议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