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为依据,按照货物的运输需要和结合我国铁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2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是铁路和发、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对双方都有约束效力,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的原则,铁路应不断扩大运输能力,改进服务设施,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铁路和发、收货人,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责任制,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本规程的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⒈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⒉ 铁路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⒊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⒋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⒌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⒎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⒏ 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⒐ 整车货物快运办法
⒑ 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⒒ 货物运单与货票填制办法
⒓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⒔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⒕ 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 物 运 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 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三十吨或其以上货车运输的, 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 符合集装箱货物运输条件的, 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十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三百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⒈ 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⒉ 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⒊ 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 (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
⒋ 蜜蜂;
⒌ 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⒍ 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定有管内按零担运输的办法者除外);
⒎ 一件货物重量超过两吨,体积超过三立方米或长度超过九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道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由车站和发货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和发货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报铁路局或分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整车货物快速运输,按《整车货物快运办法》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⒈ 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⒉ 罐车运输的货物;
⒊ 每件重量超过五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十六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 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