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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对发货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13条 发货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铁道部定有包装标准的,应按铁道部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发货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发货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发货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车站同发货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以简化包装,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点, 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 可以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4条 发货人托运零担货物, 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格式五)。使用拴挂的标记(货签)时,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拴挂、粘贴或钉固一个。不适宜用纸制货签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应拴挂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发货人应根据货物性质, 按照国家规定, 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指示标志(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发货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5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⒈ 成捆或无包装的货物,一批超过100件。
  2 有包装的货物,规格相同的(一批货物有两种规格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超过1500件;规格不同的,一批超过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发货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铁路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⒈ 针、纺织品,衣、袜、 鞋、帽;
  ⒉ 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汽车轮胎、工艺美术品;
  ⒊ 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般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发货人组织装车的货物,按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货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秤量的货物外,由铁路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发货人确定的货物重量,零担货物铁路应进行抽查;整车货物必要时,铁路可进行复查。重量不符超过千分之一的衡器公差时,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16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 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 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发货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二人。发货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前款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车站承认。
  对押运人应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八),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发货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于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指定的车内。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如发现货物有腐烂、
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铁路对押运人应当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第17条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发货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当日缴付费用。对十八点以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承运日期戳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缴付。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缴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收货人在到站缴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缴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输费用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根据具体情况同发货人或收货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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