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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发货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铁路缴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18条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格式九)时,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发货人已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取货物凭证及货票丙交联给发货人。发货人应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第三节 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19条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发货人应在铁路指定的日期全部搬入车站,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发货人应于装车的次日起算三日内将剩余的货物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逾期未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对于超过的日数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第20条 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铁路负责;在其他场所,均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 但罐车运输的货物、冻结易腐货物、 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过一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发货人和收货人要求,并经车站同意,也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第21条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的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道、专用线企业签定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备案。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
  由发货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发货人或收货人。发货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发、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装卸车时间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铁路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延期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缴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第22条 铁路应根据货物性质、形状和发货人的要求拨配适当的车辆。如无适当车辆拨配,在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可以代用。以长大货物车、冷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分局承认。
  车辆代用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议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第23条 铁路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箱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发货人组织装车的货车,在装车前,发现车内留有残货,应通知车站清扫或处理。如车站委托发货人代为清扫时,应向发货人支付规定的货车清扫费。
  发货人对铁路拨配的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发货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第24条 铁路和发货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量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百分之二;货车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除按规定补收运费外,并该核收货物超载罚款。
  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25条 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档板、饲养用具、防寒棉被、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发货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货物一并交付收货人。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铁路交付货物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格式十)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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